有这么重要吗?——华人基督徒应如何看待同性恋
本文原刊于《举目》72期。
文/钟德民
“同性恋”在华人中已不陌生。近年来,中国大陆对同性恋的态度也宽松了许多。除了有公开的同性恋网站和场所,也有许多人为同性恋摇旗呐喊,著书立传。甚至有社会学家,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,提交所谓的“中国同性婚姻提案”。
在匹兹堡大学获社会学博士学位的中国社会学家李银河(当代中国作家王小波之妻),是为同性恋族群“争取权利”的主要学者之一。她写了一本《同性恋亚文化》(内蒙古大学出版社,2009。下文简称《同》),对中国的同性恋群体,作了较详尽的描述。
在2012年美国总统选举时,葛培理牧师呼吁基督徒参与选举。他没有强调政治或是经济,而是要求基督徒选支持一男一女婚姻的候选人(参http://articles.latimes.com/2012/oct/21/news/la-billy-graham-takes-ohio-newspaper-ad-backing-romney-20121021)。许多基督徒对此不以为然,觉得候选人是否支持一男一女婚姻,没那么重要。其实,同性恋作为道德问题,对国家的影响是深远的。
这是道德问题
很多人认为,同性恋是一种生活方式,或者是与生俱来的。这种观念,已被越来越多的人(包括基督徒)所接受。作为基督徒,我们必须从圣经的原则,而不是世界的观念来看问题。圣经里非常清楚:同性恋行为,是犯罪和不道德的。
今天,人们对道德的概念逐渐淡漠。许多人把原本不道德的行为,看作只是与众不同却合理的。其实,不管人是否主观上接受,不符合道德的行为,会自然而然地给当事人或他人带来恶果。
鲁益士说,不管你信还是不信,宇宙中确实客观存在着道德律。那是真实的律,左右着我们的行为。是否遵守这个道德律,不仅是对个人心灵,也对社会的整体健康,起著决定性的作用(注1)。道德律,规范个人和社会中错综复杂的关系;道德的破坏,最终会破坏人与自己,人与人,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,使人失去平安,远离上帝,产生源源不断的恶果!
这就是为什么,基督徒必须关心基督教伦理学、参与社会道德运动。
个人层面的情况
许多人认为,同性恋倾向是天生的,所以不是不好的。
然而迄今为止,对于同性恋是否天生,相关研究仍无确定的答案(注2)。其实,比较多的学者认为,同性恋倾向是后天养成的,尤其是受童年的经历,生活环境的影响(注3)。心理学界普遍认为,同性恋者多出自问题家庭。父亲的角色欠佳,例如常不在家,与子女的情感疏离等,往往导致子女有同性恋倾向。在统计上,男同性恋者有70%在少时曾被人性侵犯,女同性恋者有90%在幼时被人强奸(注4)。
就算同性恋倾向是天生的,不等于说就是正当的。许多疾病不就是天生的吗?人与生俱来的东西,未必都是好的,有些反而是需要改变和治疗的。
有些人把同性恋当作是同性恋者对爱的正当需求。其实,这是把性和爱的概念混淆了。比如,李银河就是从“性解放”的角度,去关心同性恋者的。其实性是爱的果,不是爱的因。可惜的是,很多人相信,有了性的关系,就会有爱。
犹太籍心理学家弗兰克尔(Viktor E. Frankl)说,“性”只是“爱”的一种表达模式,爱是在性之上的。性的需要,并不应该在爱的过程中占主导地位(注5)。
可惜的是,只要对同性恋专题稍作研究,就会发现,同性恋的文学和影视,几乎与描述感官的冲动分不开。性在同性恋的行为中,占主要的地位。绝大多数的同性恋者,在同性恋的过程中,追求的是性的冲动,和肉体的强烈感受。真正追求持久的爱的,并不多。
《同》书第三章中,有一位同性恋者说:“据我观察,同性恋者当中以性接触者为主,感情与性双接触者极少。”另一位同性恋者则说:“两男的结合完全是追寻性的快乐,没有婚姻、经济利益等干扰,因此是人生的又一种体验。”
方镇明方镇明的《情理相依》(浸信会出版社,2010),记载了研究发现:同性恋倾向的成年人,通常都是放纵情欲的,是性杂交的。对丹佛市蒸气浴室的同性恋员工的调查表明,这些员工平均每个月有7.9位性伴侣,其中1/3的员工更承认有10位。1981年三藩市湾区对男同性恋的调查中, 43%的同性恋者承认,他们已经与至少500位性同伴发生过关系(方镇明,226)。
许多同性恋者的表述,都让人看到罪中的挣扎、痛苦。日本作家Ihara Sikaku的作品《男性之爱镜》,清楚地描述了同性恋者怎样在肉体的欲望中挣扎:“二者择一,要哪一个:躺在一个拒绝你的妓女身旁,还是小心翼翼地与一个受痔疮之苦的卡布奇(Kabuki)男孩交欢?照顾一个身患肺病的妻子,还是养一个不断向你要钱的青年?” (参《同》第1章 引论,第2节“ 同性恋现象普遍存在”)
罪的特点,是以自我为中心。同性恋者也不例外,很多人有很强的自我中心、自我欣赏。
在《同》中,引用一个同性恋者的自述:“也许是我太爱自己了。同性恋都是自恋狂,也是自虐狂。最自卑,又最自大。否则他们心理没法平衡。总之,我这辈子恐怕注定在不断的寻觅之中过日子了。”这说明男同性恋者寻找伴侣时,比女同性恋者更注重外貌和年龄,更加以性关系为中心,更追求性方式的多样性,在同性关系中有更大的暴力因素,强奸和虐待的发生率更高(注7)。
而同性恋行为中对肉体的贪恋,可以到不能自拔的地步。不难想像,这种不能自拔,会让同性恋者沉溺于循环之中——不能满足,更换新的,还是不能满足,再换新的……在李银河的调查对象中,同性恋固定伴侣交往时间最长的,是3至5年。最短的,仅有2至3个月。一般是2至3年(同注7)。
随着年龄的增长,同性恋者更容易陷入自我形象的危机之中。为了解决这个危机,他们只能动用金钱、地位、权力。
2012年3月14日, 23岁的男模Renato Seabra,被法庭判处25年至终身监禁,原因即为他在2011年,在纽约曼哈顿,残酷杀害了65岁的富有的同性恋男友。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。(参http://www.huffingtonpost.com/2012/12/21/renato-seabra-portuguese-model-convicted-castration-killing-sentenced_n_2347343.html)
社会层面的影响
赞成同性恋的“权利说”,认为同性恋行为并不危害别人,同性恋者应当享有恋爱的基本权利,应该有权选择自己的恋爱甚至婚姻模式。所以应当推动法律,保护同性恋行为。
其实,这种推动,不仅会在法律范围内,也会在道德层面,对整个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。
有报告记载:同性恋者乱伦的倾向,比一般人高出一倍。Cameron在1984年的研究中也发现,男同性恋者的乱伦率,比非同性恋的男性高15倍(注8)。
另外,同性恋者也倾向于与年轻人,甚至孩童,发生性关系。同性恋运动的目标之一,就是使“儿童—成人同性恋性行为”合法化(注9) 。美国的一个同性恋报告中说,23%的男同性恋者承认,与16岁以下的男孩发生了性关系;7%的男同性恋者承认,与13岁以下的男童发生了性关系。有18%的同性恋父母,承认与自己的孩子发生了性关系,而异性恋父母中仅占0.6%(注10)。
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,就是李银河在调查中发现的,有些同性恋者热衷于“发展”新人。根据一位调查对象的说法,那些尚未形成同性与异性概念的人,特别容易受诱惑。
其实,只要同意同性恋的非道德性,就不难明白,将同性恋扩大化,会如同瘟疫传播一样,对社会和个人生活产生相当大的破坏。这种破坏,主要是从对婚姻的破坏开始的。
德国神学家卡尔·巴特(Karl Barth)认为,上帝在创造人类、为人类定下社会秩序时,可用“男或女”和“男和女”来总结:
“男或女”——上帝造人时,人有一定的性别,或男或女,没有不男不女,或既男又女。性别不是人自己决定的。
“男和女”——上帝要男女结合,过男女互助的合一生活。性别是互补的,并非男和男、女和女自满自足地过人生。
所谓的同性恋“婚姻”,是反叛上帝创造的秩序(注11)。
婚姻是上帝为人设立的、以爱为基础的、神圣的关系。当这个壁垒打破以后,对道德层面的很多破坏,都成为可能。如前所述,破坏上帝所设立的道德律,就是反对和破坏上帝设立的秩序,就是人类走向迷茫和灭亡。
让人痛心的是,在过去的几十年里,西方社会在这条道路上飞奔:
同性恋婚姻合法化。
男、女娼妓合法化。
取消合法性交的年龄限制。
婚姻应不限人数,不限性别,集体婚姻可享受法律福利。
在荷兰,同性婚姻和娼妓都已合法,政府更在1990年将合法性交年龄降至12岁。这还没有给我们基督徒敲起警钟吗?
区分对待两者
同性恋行为是不道德的,是罪。然而作为基督徒,我们必须区分“同性恋行为”和“同性恋者”。
同性恋者由于受到罪的捆绑,身心受罪的腐蚀,往往不能自拔,甚至感到痛苦,这也是十分值得我们同情的。
上帝恨恶人的罪,首先是因为上帝爱人,不愿意让人被罪践踏。而且,同性恋也不是最大的罪。所以,我们不能本末倒置,因同性恋行为而仇视同性恋者。
对同性恋者,应该不是先去指责他们的行为,而是关怀和接纳他们,用来自上帝的真爱感动他们,使他们认识上帝,也清楚地知道,同性恋行为是一种罪。这一点,对于帮助同性恋者依靠上帝、走出同性恋阴霾、获得自由,是十分重要的。这是一个真理战胜谎言的过程。所以,把还没有信主的同性恋者,带到耶稣的面前,是最为重要的。
疾病和痛苦,对于基督徒来说,并不一定都是坏事。就像保罗说的,“患难生忍耐,忍耐生老练,老练生盼望;盼望不至于羞耻”(《罗》5:3-5),只要依靠上帝的恩典,这些磨练,反而能够塑造出美好的品格,带到永生里去。
附:圣经中这五处经文,皆明确表达了对同性恋的伦理立场:
(1) 同性恋行为的禁令,《利未记》18:22;20:13。
(2) 对同性恋行为的责备,《罗马书》1:26-7。
(3) 对同性恋行为者的警告,《哥林多前书》6:9、《提摩太前书》1:10。
(4) 同性恋行为事件的记载,以此为戒,《创世记》19:1-11、《士师记》19:22-6。
(5) 上帝对婚姻和恋爱的总原则,《创世记》1:26-8;2:20-5;《马太福音》19:4-6;《马可福音》10:6-9。
注:
1. 鲁益士,《返璞归真》(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,2013),p.31-35。
2. 柯志明,《圣经对同性恋的双面伦理观》,《神学与教会》,第26卷第1期,2001-01,p.57-95。http://www.ttcs.org.tw/~church/26.1/04.htm
3. 罗秉祥,《黑白分明》,宣道出版社,1992,p.72。
4.《大使命》第62期, 2006年6月号“同性灾”,《认识同性恋运动》。
5. Viktor E. Frankl, Man's Search for Meaning(Beacon Press, 2006), p.112.
6.《情理相依》,浸信会出版社(国际)有限公司,2010,p.226。
7.参《同性恋亚文化》第3章 感情生活,第2节“与异性感情相异之处”。
8. 参见《大使命》第62期,p4。Bell, Weinberg 和Hammersmith,在1970年的报告。。
9. 基督网,《王永信:为真理举手,为神发声!》 http://www.jidunet.cn/content/2。
10. Family Research Institute Website,http://www.familyresearchinst.org/2012/01/how-much-child-molestation-is-homosexual/。
11.《生命路:生活伦理》,http://cclw.net/coach/shenhuolunli/htm/06.htm。
作者来自来自深圳。现居美国北卡州,担任教会宣教执事。